場地借用辦法
一.可供借用時段: (不含星期一及國定假日)
星期二至星期五 |
星期六、日 |
上午 : 9:00 - 12:00下午 : 1:30 - 4:30晚間 : 6:00 - 9:00 |
上午 : 9:00 - 12:00下午 : 1:30 - 4:30 |
二.
借用原則及方式:(一)凡本中心舉辦活動時間以外之空檔,得接受各機構團體申請借用舉辦有關文化、教育及學術性等活動。申請人於舉辦活動時,不得違背原申請宗旨。
(二)凡借用場地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預定議程等相關文件送交本中心,經本中心同意後,即通知辦理租借手續。
(三)收費標準如下:
|
場
地
名
稱
|
容
納 人 數 |
場地使用清潔管理費 | ||
| 上午 | 下午 | 晚間 | ||
|
大型研習教室 (全廳) |
96 | 3500 | 3500 | 4000 |
|
大型研習教室 (半廳) |
48 | 2000 | 2000 | 2500 |
|
視聽中心 |
62 | 3000 | 3000 | 3500 |
|
會議室 |
20 | 1500 | 1500 | 2000 |
(四)如延長時間,每十五分鐘加收五百元。
(五)星期日每時段另加補助費伍佰元整。
(六)辦理租借手續時,請繳納押金新台幣一千元整,活動結束後,全數無息退還。
(七)使用當日請以現金繳納場地使用清潔管理費。
(八)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會場佈置,門窗牆壁請勿張貼任何文宣海報,禁止變動原有設備,及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如有損毀公物,應負賠償責任。
(九)各場地均禁煙,禁止攜帶飲料、食物及辦理外燴餐會。
(十)已辦妥租借場地手續後,如因故取消,請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否則沒收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