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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九十七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將於8月底以書函寄各大專院校協助辦理,欲申請同學請洽各校辦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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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種類及對象|方式暨獎學金額|名額及評審方式|申請手續|申請期限|頒獎方式|注意事項 | ||
| 依據: | ||
| 本會為國家培育英才,設置獎學金,以鼓勵軍(榮)眷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僑生 、低收入戶學生等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要點實施之。 | ||
| 獎勵種類及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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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不含五專一、二、三年級)院校專科部、大學部、研究所之日、夜間、進修部(不含學分班、在職專班)及具學資之軍警學校等在學生(以上均不含公費生及另行申請其他獎學金者),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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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榮)眷學生獎學金:現役軍人(含國軍編制內聘僱人員)、國軍遺族及榮民(含榮民遺眷) 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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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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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獎學金:僑居泰、越、柬、寮、緬等國來台就讀大專院校僑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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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卡(名冊)證明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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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方式暨獎學金金額: | ||
| (一)研究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 | ||
| (二)大學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 ||
| (三)專科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 ||
| 獎勵名額及評審方式: | ||
| (一)軍(榮)眷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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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校研究生1名、大學生1名、專科生1名,各校得依本會提供獎學金之名額及成績,實施甄 選,推薦績優學生,併申請表件函送本會,本會依學校推薦名單審核資格無誤後給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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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心障礙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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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身心障礙學 生申請者,評選取研究生20名、大學生(含專科生)40名給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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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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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學校該五個國 家僑生申請者,按比例方式,評選取研究生10名、大學生(含專科生)20名給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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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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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低收入戶學 生申請者,按比例方式,評選取研究生20名、大學生(含專科生)40名給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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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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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應填本會規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可向各校承辦單位索印;或自行上本會網站 http://www.lmcf.org.tw以A4紙張下載),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 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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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績單正本或經學校驗證之影本(須達下列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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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軍(榮)眷學生80分、身心障礙學生75分、低收入戶 學生75分、僑生70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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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分)以上,研究生則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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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學生(專科生)必須已修下列任一種如中華民國憲法或立國精神有關課程或各校相 關通識課程(如公民、法治、憲政等)學分,軍(榮)眷生80分、身心障礙學生75分、低 收入戶學生70分、僑生70分以上,研究生則免。不必檢附學分成績證明,但請學校驗 核,於申請表註明修習年度、學分科目名稱及成績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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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分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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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榮)眷學生:以下五種身分,僅需檢附任何一項完整文件即可。(就讀軍警院校之學 生另需檢附自費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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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家長「軍人身分證」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影本。 | ||
| (2)學生家長「國軍聘僱人員服務證」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影本。 | ||
| (3)學生家長「國軍文職身分證明」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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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生家長「榮民證」或「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影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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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影本。 | ||
| 2.身心障礙學生: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 ||
| 3.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申請表填註僑居國,由本會統一列冊函僑委會查核。 | ||
| 4.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 | ||
| 申請期限: | ||
| 各校可自行依照實際作業程序,規定學生送件起訖時間,本會自即日起受理各校函送申請表件,截止日期為民國97年10月15日(以郵戳為憑),請寄台北市大安區安居街98巷22號黎明基金會收(郵遞區號10672)。 | ||
| 公告及頒獎方式: | ||
| 經本會評定獲獎者,刊登青年日報及登錄本會網站公告。得獎同學之獎狀、獎學金支票以掛號函寄就讀學校轉發。 | ||
| 其他注意事項: | ||
| (一)學生申請表件資料不全或未經學校承辦獎學金單位驗證核章者恕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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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榮)眷學生獎學金得獎人員,本會悉依學校推薦名單给獎,請各校確按本會分配名額研究 生1名、大學生1名、專科生1名送件;餘身心障礙學生、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低 收入戶學生,請學校彙齊申請表件函送本會統一評審(學生自行寄件不受理);經本會核定獲 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本會得依據放棄比例,刪減該校下年度推薦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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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TEL:(02)23770726或23778713轉分機610邊秘書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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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修訂公布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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